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2民初835号之一
原告:厦门闽光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同盛北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054915709。
法定代表人:蔡品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密、王苏菲,、实习律师。
被告:中多全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DAB35H。
法定代表人:赵志锋。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闽光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闽光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闽光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宋 岩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蓉菁
书 记 员 苏秋祝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