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联四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执恢1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段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联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联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司庆发,经理。
本院依据(2007)天民园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联四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设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联四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天民园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于文诚
执行员  陈金照
执行员  武冀东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英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