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91民初1278号
原告: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德十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飞,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段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