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当代原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财保332号
申请人: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太广场1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段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当代原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灵岩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蒋霄,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89168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函(2379904412022300262)作担保。2022年12月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89168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