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2157号
原告: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