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8执异149号******
***:***,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营口市。******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营口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西里5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在本院执行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4日对查封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大中自然园74甲-56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贵院在执行(2016)辽08执字173号案件中,查封了申请人购买的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大中自然园74甲-56号房屋。上述房屋异议人2011年9月29日,与大中房地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大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坐落于营口市西市区渤海大街西74甲-56号(5号楼2单元1002室),面积101.69m2,以合同价411141元出售给异议人,2011年9月29日为异议人出示了411146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011年9月29日交纳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并办理了入住手续,现巳装修入住。特此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612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仲裁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裁决书确定的债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辽08执17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营口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2016年12月23日本院向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2016)辽08执17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开发的坐落于营口市××市区××大街××自然××套房屋。***提出异议的房屋在查封之中。******
另查,2011年9月29日******与被执行人营口大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西市区渤海大街西74甲-56号房屋,被执行人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房款为411146元。该合同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向本院提供缴纳房屋契税、维修资金、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收据作为证据。******于2013年6月1日办理进户手续。房屋现已装修完毕,并入住使用。******
本院认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查封房屋之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支付全部购房款,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并在营口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了商品房销售备案。***已经办理入住手续,并对房屋进行装修,投入使用。故***对于本案争议房屋的权利能够排除本院的执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6)辽08执字173-1号执行裁定中对营口市西市区大中自然园渤海大街西74甲-56号房屋的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林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