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4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方工业区(温州市日丰工贸有限公司内四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8555527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新榜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温州市龙方工业区(温州市嘉尚新材料有限公司内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0934195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08294875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新榜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24民初764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新榜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4340866.5元(及利息),及承担执行费45808.6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对被执行人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瑞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新榜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24执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章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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