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23民初2953号
原告:景泰县午阳电气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孙小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黄贵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景泰县午阳电气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景泰县午阳电气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泰县午阳电气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景泰县午阳电气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景泰县森阳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景泰县午阳电气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玉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健
书记员 肖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