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尧舜禹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尧舜禹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京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执保787号
原告:南京尧舜禹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京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火根、蔡方,苏州市相城区黄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京尧舜禹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京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南京尧舜禹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州京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南京尧舜禹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尧舜禹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京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文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