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执14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尧舜禹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71315927,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名嘉佳园。
法定代表人:陈猛。
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51502,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江宁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内**楼**/div>
法定代表人:吴浪。
申请执行人南京尧舜禹压缩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苏0104民初1354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0.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0.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标准计息);二、案件受理费108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0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若干,均未实际控制,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本院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本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5、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6、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果;7、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悬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予悬赏查找。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本次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叶运思
审 判 员 唐修荣
审 判 员 唐风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胡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