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91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工业园4幢4层。
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兰州华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维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大唐宫19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富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华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鄂069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华维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维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