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保864号
申请人:***,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
被申请人:长春市雄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长春市雄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春市雄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105082.9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雄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105082.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含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