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京0112民初25663号
原告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誉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分别于2017年9月5日、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科技公司与新能源公司签订产品维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科技公司作为受托维修单位,对合同约定设备进行了维修,并按照新能源公司指定向“华电义和风电场”直接交付维修后的设备。对此科技公司提交了验收单予以证明。该验收单由风电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据此,本院确认科技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维修并交付设备的合同义务。新能源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科技公司要求新能源公司给付维修费150300元的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完成维修工作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新能源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全款。科技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3日全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新能源公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即2017年1月24日前付款。现新能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应自2017年1月25日起向科技公司给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损失。科技公司要求新能源公司给付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6个月的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支持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7月12日止,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科技公司(乙方、受托方)与新能源公司(甲方、委托方)签订产品维修合同。约定,维修内容:菲尼克斯电源(唯一识别码2938727),数量2,单价300元;电路板(唯一识别码GEL8210Y001),数量1,单价500元;电机(唯一识别码GHTIF-0720.2625.81),数量3,单价6800元;SSB驱动器(唯一识别码DCtranD-60K),数量4,单价3200元;IUI变流器,数量2,单价58000元,总计金额150300元。含17%增值税、含运费。维修范围:乙方对甲方的电源、SSB驱动器、电机、变流器等设备进行维修。乙方对所维修设备质保12个月,在质保期内,如出现乙方维修部分质量问题,乙方无偿为甲方进行所维修部分的修复或更换,再次维修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交货期:自收到需维修零部件后,乙方在一个月内维修完毕,并负责将维修完毕的零部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确认维修质量满足要求后,甲方进行书面签收。运输方式按甲方指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完成维修工作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全款。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对新能源公司委托维修的全部设备进行了维修,后将维修完毕的设备交付华电义合风电场。华电义合风电场***在工程验收单中签字确认。2016年12月12日、2016年12月13日,科技公司分别向新能源公司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金额合计150300元。2017年9月5日的庭审过程中,新能源公司称所维修设备由科技公司直接交付给华电义合风电场,新能源公司人员不在现场验收。科技公司提交***签字确认的工程验收单图片打印件,该验收单非原件,新能源公司不认可。庭审结束后科技公司再次联系华电义合风电场,并在风电场由***再次出具工程验收单。该验收单打印内容与科技公司之前提供验收单一致。验收单委托单位验收结论部分手写注明“设备验收合格运行正常”,委托单位名称“内蒙古华电蒙东能源义和塔拉风电场”,***在项目经理处签字。科技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为内蒙古华电蒙东能源有限公司义和塔拉风电场厂长助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能源公司未按本院要求向其合同相对方了解核实科技公司维修设备情况。上述事实,有产品维修合同、工程验收单、发票、照片、视频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被告北京誉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503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7月12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北京恒通宇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3元,由被告北京誉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