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连勇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6民初540号
原告:宁波市连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三官堂(华东物资城浙甬市场商务楼B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M2GX9T。
法定代表人:连勇,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浙江同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时代东路396号1号楼10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048333429。
法定代表人:朱永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市连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连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被告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已全额付清货款,原、被告间的纠纷已消除,原告宁波市连勇建材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连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宁波市连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原宪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王佩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