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9796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芋伶,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时代东路396号1号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048333429。
法定代表人:朱永银。
被告:重庆艺术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8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3820180。
负责人:黄生平。
被告: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388494。
法定代表人:冉龙彬。
第三人:马鹏,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艺术学校、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马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春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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