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市胜安标牌厂、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308号 原告:**市胜安标牌厂,住所地**市凤山街道永丰村。 经营者:***,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市凤山街道永丰村冶山11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禇阳松,浙江明越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明越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时代东路396号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嵊州市运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473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南,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胜安标牌厂与被告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嵊州市运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市胜安标牌厂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市胜安标牌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胜安标牌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2元,减半收取计4101元,由**市胜安标牌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竹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