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绿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6民初856号 原告:宁波绿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山下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CLEUH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颂,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时代东路396号1号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0483334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东县。 被告:***,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宁波智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乡******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368121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绿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跃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智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2024年2月8日,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绿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