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405行初13号
原告:***,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林运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光,局长。
第三人:枣庄市鸿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巨山街道办事处黑峪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枣庄市鸿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矿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董兴旺
审判员 孙茂平
审判员 张春岭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