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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民终25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系***哥哥。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丽蒙,宜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铜鼓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金沙大道2582号南昌居住主题公园38栋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98377884R。
法定代表人:闵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民,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伟、江西中闵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6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6民初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西中闵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周 晟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