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民初1097号之一
申请人:汤建,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中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金沙大道**南昌居住主题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98377884R。
法定代表人:闵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小荣,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被申请人:王博,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申请人汤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中闵建设有限公司、黄小荣、王博(以下简称三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赣0926民初10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闵建设有限公司、黄小荣、王博18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中闵建设有限公司、黄小荣、王博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汤建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闵建设有限公司、黄小荣、王博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被申请人江西中闵建设有限公司、黄小荣、王博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宪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