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微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口 头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04民初12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
被告:辽宁微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美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磊,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辽宁微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美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被告辽宁微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美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冬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