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萧通物资有限公司、聚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6623号 原告:温州萧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青山钢铁城B幢06、07、08室。 法定代表人:楼立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聚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三江立体城揽江阁1-2-3-6-7幢308室D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温州萧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聚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温州萧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萧通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91元,减半收取795.5元,由原告温州萧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