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732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聚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三江立体城揽江阁1-2-3-6-7幢308室D区。
法人代表:***。
原告**与被告聚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2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