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节水科技有限公司、邵阳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6民初282号
申请人:新疆***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于田县天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妍,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邵阳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新疆***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邵阳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阳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其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为AWULA28Z0121Q000001I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邵阳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新疆***节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奇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蒙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