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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西紫荆山庄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众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1428号 原告:***,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朔州市朔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山西紫荆山庄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朔州市胜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南榆林乡西村。 法定代表人:任权,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众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雒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紫荆山庄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众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12112.96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12112.96元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全部给付为止,现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计15976.1元。合计128089.06元;3、二被告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执行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6年8月,被告一将紫荆山庄农业科技园区农家乐项目发包给被告二。原告的配偶**波作为被告二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一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总价为98.8912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施工工期为2016年8月20日到2016年9月20日。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完工经被告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总价款92%,剩余8%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一年后若无工程质量问题,被告一全部支付。原告的配偶**波作为实际施工人积极全面稳妥的完成了上述工程,工程建设完工的项目早已实际交付,被告一早就将建设项目投入到了使用中。被告一一直拖欠工程质量保证金79112.96元(98.8912万元×8%=79112.96元)未支付。被告一还没有理由的扣除了33000元的工程款未支付。两项合计112112.96元。因为**波于2018年6月4日去世。原告作为**波的配偶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原告数次找被告一索要上述款项,2019年9月,原告向朔州市朔城区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上述情况,被告一答应2019年11月20日付款,但是时至今日,被告一分文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述其为**波的配偶,被告山西紫荆山庄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众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波工程款112112.96元,**波于2018年6月4日去世,故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与**波之关系的相关证据,其以**波继承人的身份向二被告主***,缺乏事实依据;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波是否有其他继承人的相关证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1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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