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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久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1民初3978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久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93号泰华世纪新城A座1808房。
法定代表人:胡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彭、刘乾坤,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久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其余774元由本院退付原告。
审 判 长  赵耀世
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
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