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市天工砼业有限公司、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1356号
原告:聊城市天工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谢庙村。
被告: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路。
被告:宋义州,男,住聊城高新区裕昌国际。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天工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