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13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住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路1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阳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阳劳人仲案字【2022】第6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执行立案,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890.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郝红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