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1100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住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住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亚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国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岳 越
书 记 员 魏茂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