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381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3470711XE。
法定代表人:杨树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办事处花园北路与兴农路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75535388N。
法定代表人:田希昌,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鲁1502民初33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