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3088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东昌府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双庙村294号。
被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
昌府区卫育北路78号3号楼1单元301室。
被告: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英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