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旺。
被执行人: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保彬。
申请执行人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6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朱立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丽华
书 记 员 温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