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908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马亮,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树旺,经理。
被告:聊城市财信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郑怀军,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42元,减半收取2107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蒋国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司 芳
书 记 员  王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