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

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民初2854号 原告: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53省道以南,***以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8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788元,由德州市拓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树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