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02执保415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聊建集团聊城明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鑫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江北城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聊城明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鑫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35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聊城鑫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鑫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