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梧田信达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金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295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梧田信达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温中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MA295LEJ8。
法定代表人黄文胜。
被执行人金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22幢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6440760。
法定代表人黄忠福。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4民初514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梧田信达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金福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金福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福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郑 跃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林慧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