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2301号
原告:***,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2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忠福。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金福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小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忠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