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1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蓉街66号发展大厦1号楼8楼803-8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书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2899室。
法定代表人:程书根,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晔旻,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书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91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4,236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申请人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案查封的温州银行洞头支行XXXXXXXXXXXXXX1713账户内冻结存款已经超额,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XXXXXXXXXXXXXX3584及XXXXXXXXXXXXXX2288账户的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及XXXXXXXXXXXXXX2288的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