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书根建材有限公司与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137号 原告:上海书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2899室。 法定代表人:程书根,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晔旻,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蓉街66号发展大厦1号楼8楼803-8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书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书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4,23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4,23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