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墨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05民初1090号 原告:温州市墨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8幢5层-7。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蓉街66号发展大厦1号楼8楼803-8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市墨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温州市墨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墨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