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清镇市海龙建筑材料厂、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181执3134号
清镇市海龙建筑材料厂、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清镇市海龙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1)黔0181民特6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清镇市海龙建筑材料厂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清镇市海龙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1)黔0181执3134号申请执行人清镇市海龙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