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五方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626民初3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回族,居民身份证:XXX,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青海省五方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林某,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五方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青海省五方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某、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50元,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快乾
审 判 员  赛措吉
人民陪审员  张国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更周措
书 记 员  辛鸿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