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425民初116号
原告:**,四川省大邑县人,现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2057510007。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周某,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与被告***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藏0425民初15号民事判决,被告***达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藏0425民终83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2022年7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鲜  丽
审 判 员 益西平措
人民陪审员 伍  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益西旺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