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睿恒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金色家园二期5栋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2057510007。
法定代表人:王明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成,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睿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经济开发区创新三路西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3UG649C。
法定代表人:潘景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睿恒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执1332
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朝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