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03执1333号
***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睿恒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睿恒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18,770.98元及垫付诉讼费1,31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睿恒化工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上述款项共计120,089.98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01元。被执行人四川睿恒化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