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603执恢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20575100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筑装配式建筑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前化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MA62B66K8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筑装配式建筑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603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84025元及利息;执行费56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筑装配式建筑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有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根据反馈结果,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筑装配式建筑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及其他资金账户;(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账户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起。)
3、因被执行人***筑装配式建筑部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筑装配式建筑部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程序;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筑装配式建筑部件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筑装配式建筑部件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筑装配式建筑部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川1603执恢964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筑装配式建筑部件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筑装配式建筑部件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筑装配式建筑部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