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中交祥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平武兴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1621民初77号 原告:四川中交祥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33781827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和信(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县龙安镇金色家园二期5幢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20575100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交祥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交公司)与被告**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6日、4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间,因双方当事人申请和解及**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扣除审限。中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公司向中交公司支付合同欠款3,208,658.8元及资金占用金50,000元(资金占用金暂定50,000元,其中1,403,110.9元从2023年10月1日起按LPR计算,1,805,547.9元2023年5月30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为止);2、**公司向中交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2月23日,中交公司、**公司分别签订了《沥青混凝土工程服务合同》和《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工程服务合同》。两份合同主要内容约定:“1、**公司自愿将岳池县顾县长田留守办事组至金城山旅游公路建设项目二标段的的沥青混凝土和水泥稳定碎石基层交由中交公司实施,工程地点为岳池县;2、预计沥青混凝土总工程量为7500吨,水稳层工程量为17342吨,具体以中交公司实际出站过磅净重总吨位为准;3、施工完成后,沥青混凝土剩余工程款在2023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水稳层工程款在1个月内或沥青混凝土铺筑之前一次性付清。4、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和资金占用金,违约金为30,000元,资金占用金按当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并执行;5、发生争议,**法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中交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双方于2023年5月29日就《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工程服务合同》结算,确定工程款为1,805,547.9元。6月25日就《沥青混凝土工程服务合同》结算,确定工程款为1,915,647元。但截止本案起诉之日,**公司仅支付了少量工程款,两份合同剩余工程款3,208,658.8元一直不予支付。中交公司认为**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中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对中交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无异议。对资金占用利息有异议,不是**公司不支付,而是总包方一直未向**公司支付,不存在**公司占用中交公司的资金,**公司也垫了很多民工工资及基础材料费。中交公司主张的律师**有转账凭证和发票,若合同有约定可支付,否则,不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2月23日,**公司为甲方、中交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工程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水稳层合同)《沥青混凝土工程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沥青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岳池县顾县长田留守办事组至金城山旅游公路建设项目二标段的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工程服务、沥青混凝土工程服务交由乙方实施。其中《水稳层合同》约定需水稳层总工程量约为17342吨,水稳层的单价为130元/吨,工程总价款为450,000元。工期为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4月15日。乙方施工完成之日起2日内,双方进行总工程款的结算并完善合同双方签字人员签字、公司签章的结算单,根据结算单,乙方为甲方开具发票,其剩余所有工程款须在乙方施工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或本项目沥青混凝土铺筑之前一次性付清给乙方等。《沥青合同》约定预计新铺筑沥青混凝土的总工程量约7500吨,工期:2023年02月25日至2023年04月30日,合同涉及的AC-16、AC-13沥青混凝土的单价均为460元/吨,合同签订,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预付工程款500,000元,乙方施工完成之日起15日内,甲方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剩余所有工程款须在2023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任意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付给守约方违约金30,000元等。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了“甲方应积极、合理组织资金,务必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每笔款项,不得以未进行相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或未得到业主方的拨款等理由而拖延乙方的工程款,否则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暂缓施工或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资金占用金,其违约金按本合同第七条第6款执行,其未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金则按其当期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算并执行,同时,乙方为收取此工程的未付工程款、违约金和资金占用金而产生的起诉费、律师费、限责1保险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出差补助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全额支付”内容。 中交公司施工完毕后,2023年5月29日,**公司与中交公司就案涉水稳层工程经过核对确认,制作了《应收款结算单》,载明中交公司应收款项为1,805,547.90元(含税金额,税率9%),同时显示水稳层工程最后一期完工日为2023年5月27日。2023年6月25日,**公司与中交公司就案涉沥青混凝土工程经过核对确认,制作了《应收款结算单》,载明中交公司应收款项为1,915,647元(含税金额,税率9%)。此后,中交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2023年5月30日、6月26日就上述两项工程款开出了相应增值税发票。 庭审时,中交公司陈述上述结算协议签订后,**公司向中交公司支付了混凝土工程款512,536.1元,截至庭审之日止尚欠两份合同所涉及工程款3,208,658.8元未支付,**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说明未清偿全部款项原因是总包方一直未向**公司支付,加之**公司垫支了其他款项导致资金周转困难。 另查明,因本次诉讼,中交公司产生了律师代理费84,8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800元、保全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工商登记信息、《水稳层合同》《沥青合同》《应收款结算单》、电子发票、《民事代理服务合同》及发票、银行电子回单、《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交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水稳层合同》《沥青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交公司在**公司处承包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工程服务、沥青混凝土工程服务工程项目,中交公司、**公司通过结算协议确认**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公司应依约向中交公司支付,但**公司至今未予完全支付,构成违约,中交公司据此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剩余工程款3,208,658.80元,**公司对该金额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公司辩称未清偿全部款项原因是总包方一直未向**公司支付,加之**公司垫支了其他款项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其辩称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交公司主张资金占用金、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未超过法定保护上限,本院予以支持。但中交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金起算点应根据合同约定计算为宜即:案涉混凝土工程款的资金占用金以1,403,110.9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支付违约金30,000元。案涉水稳层工程款的资金占用金以1,805,547.9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中交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了律师代理费84,8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其主张上述款项系实现债权产生费用,要求**公司负担,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交祥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总计3,208,658.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金(资金占用金分段计算:1、以1,403,110.9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1,805,547.9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交祥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中交祥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4,8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800元、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四川中交祥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5元,由***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