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1408号
原告: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东三路216-1号黄河口文化大厦A座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6897636Y。
法定代表人:苏汉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浩,山东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北社区景苑东区58号楼2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U0X4L79。
法定代表人:冯之朋,执行董事。
被告:冯之朋,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河南省安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兆超,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品原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冯之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品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浩,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之朋、被告冯之朋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兆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豪品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203896元、利息损失14455元及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以2038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损失1307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10日,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东营市东营区胜利油田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第三批)施工第六标段,并与东营区物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的玉景花园小区燃气改造项目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了被告,由被告负责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未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该工程需要全部进行返工处理,由此导致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然而,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损失时,两被告拒不支付,故双方形成争议。现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诉讼中,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公司、冯之朋辩称,原告起诉冯之朋个人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冯之朋个人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起诉***公司要求返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给付的均是农名工工资,不是工程款,故要求返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是严格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的施工,施工时原告有现场管理人员,被告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违约,被告在施工时与原告有施工进度工资支付的约定,并没有约定其他任何质量、竣工验收等其他约定;施工现场的一切材料均是原告提供,被告进行施工也是原告通过介绍人的安排,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的任何整改通知书等手续,故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6日,东营区物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驻东营市东营区胜利油田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第三批)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内容为供水、供气、供暖及物业建设,共分为七个标段。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第六标段工程,中标价格为116478284.97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2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2020年2月13日,东营区物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与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为玉景花园小区、怡园小区、燕青小区、科技二村小区,工程内容为对现有家属区的物业及供水、供暖、供气等进行改造。计划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签约合同价与中标通知书相同,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承包人项目经理苏文勃。
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玉景花园小区燃气改造项目施工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两被告,后两被告就承包的工程进行了施工(高层608户,打孔104户)。工程施工完成后,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并确认工程价款为201340元。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201340元开具了金额为20389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0月15日、2021年1月22日支付工程款80000元、60000元、63896元,共计203896元。
施工单位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玉景花园燃气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载明:本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燃气管线安装完成未进行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户内管线漏气现象较多,部分户内管线支架缺失或支架直接安装在管件上,部分户内阀门后未按设计要求安装短直管段,我监理项目部判定此燃气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施工单位须对玉景花园燃气改造工程全部返工处理。该质量评估报告没有施工单位签字,也没有证据证明送达给施工单位。
2020年12月8日,驻东营区油田“三供一业”指挥部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1.玉景花园小高层燃气返工处理相关事宜。鉴于前期由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玉景花园燃气工程存在施工程序不规范、施工人员不专业、施工现场管理较混乱,导致高层燃气施工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居民对施工企业不满,存在较大反感情绪。根据现场情况,结合居民意愿,经油地双方领导共同协商,决定委托油田有相应施工能力的企业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返工整改施工,除燃气表、燃气报警器及切断阀保留利旧外,其他材料全部重新更换;对于此次方案调整增加的项目,由山东航泰负责提报变更申请,按计价规范及投标清单正常计量。2.玉景花园多层燃气户表外移方案调整相关事宜。玉景花园多层燃气原设计方案为户表不外移,仅更换立管及户表,居民强烈要求将多层户表外移。目前山东航泰按原设计已基本施工完成,经油地双方领导共同协商,本着遵循居民意愿的原则,决定对多层燃气调整设计方案,将燃气表外移重新组织实施,户表外移施工由胜利建工实施,由山东航泰负责提报变更申请,按计价规范及投标清单正常计量。3.山东航泰与胜利建工航泰签订相关事宜”。
2020年12月30日,东营区物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固定单价为每户2150元。涉案燃气改造工程已根据该施工合同全部重新施工完毕。原告豪品原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608户,违约损失为1307200元。
上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燃气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玉景花园冯之朋工程量统计表、电子回单、照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公司、冯之朋施工的涉案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质量责任主体,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后才能得出。原告豪品原公司提供的“玉景花园燃气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不符合上述验收程序;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冯之朋口头约定转包施工,涉案工程施工图纸及施工所需的管材、燃气表、报警器、油漆、配件、阀门配件均由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胜利监理公司在质量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有经施工单位***公司、冯之朋签字确认,也没有证据证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因涉案工程已全部返工,无法确定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原告豪品原公司主张***公司、冯之朋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请求***公司、冯之朋返还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赔偿违约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58元,减半收取计9579元,由原告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申国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