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1409号
原告: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东三路216-1号黄河口文化大厦A座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6897636Y。
法定代表人:苏汉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浩,山东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崂山区慎勤机电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数码科技中心B座2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2MA3F2LDW97。
经营者:万红光,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品原公司)与被告崂山区慎勤机电工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慎勤机电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品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浩与被告慎勤机电中心的经营者万红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品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慎勤机电中心返还工程款205282元、利息损失3038元及自2021年3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以2052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慎勤机电中心赔偿违约损失688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慎勤机电中心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10日,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东营市东营区胜利油田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第三批)施工第六标段,并与东营区物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的玉景花园小区燃气改造项目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了慎勤机电中心,由慎勤机电中心负责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慎勤机电中心未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该工程需要全部进行返工处理,由此导致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然而,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慎勤机电中心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损失时,慎勤机电中心拒不支付,故双方形成争议。现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诉讼中,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慎勤机电中心辩称,请求依法驳回豪品原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正常劳务结算。理由如下:2020年7月,慎勤机电中心与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就东营玉景花园燃气改造工程签订合同并开始施工。慎勤机电中心在此工程中仅负责劳务,工程所需材料由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如何施工由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员负责控制,监理全程监督施工过程。慎勤机电中心在施工全过程中,须听从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和监理方的指令。如在最初2号楼施工时,慎勤机电中心按图纸每根竖管分出12户,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强令返工,每根竖管分出24户,虽然不符合图纸要求但由于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指令,慎勤机电中心不得不执行。在检漏时,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指令送气检漏,慎勤机电中心虽提出异议,也按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指令执行。在施工全过程中,慎勤机电中心完全按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指令进行施工,没有也不可能有违背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指令的行为,若有违背随时会被叫停。验收时,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让慎勤机电中心参与,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及执行情况慎勤机电中心并不知情。综上,豪品原公司主张慎勤机电中心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负全部责任,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6日,东营区物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驻东营市东营区胜利油田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第三批)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内容为供水、供气、供暖及物业建设,共分为七个标段。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第六标段工程,中标价格为116478284.97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2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2020年2月13日,东营区物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与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为玉景花园小区、怡园小区、燕青小区、科技二村小区,工程内容为对现有家属区的物业及供水、供暖、供气等进行改造。计划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签约合同价与中标通知书相同,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承包人项目经理苏文勃。
2020年8月27日,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慎勤机电中心(乙方)签订《燃气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玉景花园,工期4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自材料进场之日或甲方通知之日,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根据甲方工期计划,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人员,根据工期计划,必须及时完成。不得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如有延误,每延期一天处罚1000元。分包范围为本工程图纸所涉及到的燃气改造(立管、入户管、气表安装)等所有施工内容,工作内容及工艺方法详见图纸。计算价格为燃气改造每户单价为265元,甲方负责提供管材、燃气表、表箱、油漆、阀门配件,其他零星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结算方式为每完成10栋楼结算完成工程量的50%,剩余款项工程竣工专业化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95%,工程量根据现场审计确定工程量结算,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至100%。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相关文件规定,符合设计和图纸要求,达不到甲方要求的,乙方无条件维修或返工。甲方及时组织乙方人员进行质量检查,对乙方工程质量及时进行验收和督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甲方技术交底、设计图纸、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施工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如有不合格必须无条件返工,维修至约定合格标准,否则由甲方出资维修,所需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甲方的记录和现场照片作为扣除乙方工程款的依据,乙方无需签字确认。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整改意见、限时完成整改,因安全、质量、进度等问题甲方下发隐患通知单要求整改,乙方拒绝接受或拒不整改者罚款500-1000元。保修期限为2年,自本工程通过合同验收时起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后双方达成协议,将工程改造结算价格调整为高层每户320元、多层每户300元。合同签订后,慎勤机电中心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了施工,慎勤机电中心主张施工过程中,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监理公司均有现场人员监工,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现场整改,但是施工中未收到监理公司的任何通知。
慎勤机电中心施工了39、40、41、42、43号楼100户多层住宅,单价为每户300元,合计价格30000元;施工了2、3、4、27、28号楼220户高层住宅,单价为每户320元,合计价格70400元。工程款共计100400元。
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转入慎勤机电中心150000元。慎勤机电中心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燃气工程人工费150000元。2020年11月10日,万红光出具承诺书,载明:我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按合同约定应收工程款15000元,实际收到150000元。本人承诺本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工程决算,多退少补,并承诺决算后一月内多余款项返还。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支付慎勤机电中心在涉案项目中的施工人员苗改兰人工费3400元、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周树锟人工费1900元、支付冯桂海人工费6320元、支付李正华人工费6820元、支付冯连伟人工费5100元、支付宋子学人工费4800元、于2021年3月3日支付李伟人工费5358元、支付王作鹤人工费2280元、支付霍盼盼人工费3420元、支付夏文胜人工费2090元、支付王玉录人工费1995元、于2021年3月8日支付孔虎人工费3942.5元、支付杨昌国人工费5842.5元、支付杨秀清人工费2014元。以上共计55282元。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支付慎勤机电中心205282元。
施工单位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山东胜利建设监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玉景花园燃气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载明:本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燃气管线安装完成未进行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户内管线漏气现象较多,部分户内管线支架缺失或支架直接安装在管件上,部分户内阀门后未按设计要求安装短直管段,我监理项目部判定此燃气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施工单位须对玉景花园燃气改造工程全部返工处理。该质量评估报告没有施工单位签字,也没有证据证明送达给施工单位。
2020年12月8日,驻东营区油田“三供一业”指挥部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1.玉景花园小高层燃气返工处理相关事宜。鉴于前期由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玉景花园燃气工程存在施工程序不规范、施工人员不专业、施工现场管理较混乱,导致高层燃气施工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居民对施工企业不满,存在较大反感情绪。根据现场情况,结合居民意愿,经油地双方领导共同协商,决定委托油田有相应施工能力的企业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返工整改施工,除燃气表、燃气报警器及切断阀保留利旧外,其他材料全部重新更换;对于此次方案调整增加的项目,由山东航泰负责提报变更申请,按计价规范及投标清单正常计量。2.玉景花园多层燃气户表外移方案调整相关事宜。玉景花园多层燃气原设计方案为户表不外移,仅更换立管及户表,居民强烈要求将多层户表外移。目前山东航泰按原设计已基本施工完成,经油地双方领导共同协商,本着遵循居民意愿的原则,决定对多层燃气调整设计方案,将燃气表外移重新组织实施,户表外移施工由胜利建工实施,由山东航泰负责提报变更申请,按计价规范及投标清单正常计量。3.山东航泰与胜利建工航泰签订相关事宜”。
2020年12月30日,东营区物业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包人)、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固定单价为每户2150元。涉案燃气改造工程已根据该施工合同全部重新施工完毕。豪品原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320户,违约损失为688000元。
上述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燃气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电子回单、照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慎勤机电中心施工的涉案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质量责任主体,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后才能得出。豪品原公司提供的“玉景花园燃气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不符合上述验收程序;依照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慎勤机电中心签订的燃气改造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施工图纸及施工所需的管材、燃气表、报警器、油漆、配件、阀门配件均由山东航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慎勤机电中心负责提供零星材料。胜利监理公司在质量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有经施工单位慎勤机电中心签字确认,也没有证据证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因涉案工程已全部返工,无法确定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豪品原公司主张慎勤机电中心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请求慎勤机电中心返还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赔偿违约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豪品原公司主张已支付慎勤机电公司工程款205282元,慎勤机电中心予以认可,慎勤机电中心抗辩称豪品原公司应正常结算,经本院释明后,慎勤机电中心不提起反诉,豪品原公司也不以超付工程款为由要求返还,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88元,由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