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667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志远,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
负责人:康茂礼,管委会主任。
被告: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住所地:东营市。
负责人:牛效强,主任。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山,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如,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万小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及第三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诉来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周国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东平
书 记 员 李 娟